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资料(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4 08:54:30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签证须知 1.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签证,应当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商务签证,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公司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停留签证,应当向劳务公司所在地地级市(含,下同)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人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签证,应当向其部队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内地居民持停留签证赴港后,在香港或回内地办理其他停留签证(包括同时换发或续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在香港办理其他前往澳门签证,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 (五)内地居民持停留许可赴澳门后,在澳门或回内地办理其他停留许可(包括同时换发或续办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在澳门办理其他前往香港旅行通行证,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符合公安部关于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和非永久居留地签证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申请程序 (一)内地居民自行申领港澳通行证,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拍摄规范》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还可提交常住户口簿;军人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以上身份证件均须以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形式留存; 3、按规定提交或核对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如在无常住地申领港澳通行证,还须提交无常住地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 5.军人和国家公务员,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出入境证件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书; 6.未实行即期护照申领地区的内地居民,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同时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永久居住地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还应当提交在非永久居住地符合申办条件的证明; 4.军人和国家公务员,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出入境证件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书; 5.未实行护照分阶段申领的地区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办港澳通行证和签证,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三)申请人提交或核对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为:1.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部门或者相关指定机构提交或核对指纹信息。2.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港澳通行证,必须留存指纹或核对指纹,除指纹缺失或者损毁无法采集指纹的人员外;未满16周岁的,是否采集指纹,应当根据监护人意见决定。3.指纹信息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存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必须进行指纹比对;比对不合格的,经调查核实身份后,重新采集指纹。 4.已持有港澳通行证和停留签证的申请人在港澳停留期间申请换发或补发港澳通行证时,无须进行指纹核验。 5.指纹采集工作按照《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四)因事由不同而申请的条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1.探亲。 (1)申请条件:探望在港澳定居、居留、学习或工作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一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陪同申请”是指申请与主申请人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访问签证。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工作人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干部申请赴港澳探亲的,另行规定。
(2)申请材料:提交被探望亲属在港澳定居、长期居留、就业或就读证明复印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亲属定居在香港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为外国人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长期居住在香港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1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的,提交相应的香港进入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定居在澳门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为外国人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如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须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如亲属在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来澳就业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如亲属在澳门就读,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注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治安警察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两年内再次申请来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姻亲除外),则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商务。(1)申请条件: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或驾驶专用车辆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澳门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外国企业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多次往返商务签证,企事业单位须事先向有审批权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2)申请材料: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交企业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办理多次往返商务签证,须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证明其隶属于该企业的有关文件;企业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备案时已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办商务签证时无需再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团体旅游。(1)申请条件: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赴香港、澳门旅游。(2)申请材料:无需提交与申请相关的申请材料。4.个人旅游。(1)申请条件:开通赴港澳个人游城市的常住居民,或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请赴港澳个人游。
(2)申请材料:无需提交与申请相关的申请材料。 5.停留。 (1)申请条件: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来港陪读、学习、工作、居留、培训或以受养人身份来港投靠亲属的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来港陪读、学习、工作及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停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2)申请材料:来港工作、学习、工作、居留、培训或以受养人身份来港投靠亲属的人员,须出示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应进入许可正本,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公司申请来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当地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若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办理逗留签注,须出示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许可正本,并提交影印本。随同子女来澳,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签发的《派驻澳门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书》。在澳门就读,须出示澳门高等教育援助办公室签发的《入学确认书》及澳门高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正本,并提交影印本;若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办理逗留签注,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签发的就读证明正本。来澳工作,须出示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清单》或由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或社会文化局发出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并递交影印本;如透过劳务公司申请来澳就业,还须提交当地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影印本;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办理逗留签注,须出示由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发出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清单,或由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或社会文化局发出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正本,并递交影印本。
赴澳就业人员亲属,须出示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批准信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其他。(1)申请条件:因就医、丧葬、探望危重病人、诉讼、考试、办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澳;在港(澳)持逗留证申请赴澳(港)。(2)申请材料:在港(澳)持逗留证申请赴澳(港),须出示《港澳旅行证》及《逗留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澳,须出示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港澳通行证申请及证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未满16周岁者申请港澳通行证,应由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的人陪同办理。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2.如您已持有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并在原港澳通行证机关或原签证申请受理部门办理签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受托人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持有效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公司赴港澳就业,或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办理停留许可的,劳务公司可代为办理停留许可,劳务公司须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字等报劳务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4.内地居民按有关规定向香港或澳门深圳或珠海签证处申请,可通过香港或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各类签证和签注签发规定 (一)探亲签证(T)探望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的,可签发有效期3个月的单次入境签证,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14天;对赴港澳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子女的父母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发给3个月多次入境签证,在港澳每次停留不得超过90天,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计算;申请赴港澳探望配偶且在港澳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发给1年多次入境签证,每次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90天。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发给1年多次入境签证,每次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90天。对随行申请人,可发给与主申请人有效期和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证。(二)商务签证(S)。 1.已登记的企业、机构人员,可按登记规定获发三个月一次入境许可证、三个月多次入境许可证或一年多次入境许可证(澳门通行证除外),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得超过七天。
2.未登记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签发3个月一次入境通行证,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7天。3.驾驶专用车辆往来粤港澳人员,可签发3个月多次入境通行证或1年多次入境通行证,每次在港澳停留不得超过7天。(三)团体旅游证(L)。申请前往香港,可签发3个月一次入境通行证、3个月两次入境通行证、1年一次入境通行证或1年两次入境通行证,每次在港停留不得超过7天;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入境通行证,每次在港停留不得超过3天。申请前往澳门的,可签发三个月单次入境许可或一年一次入境许可,每次在澳逗留不得超过7天。(四)个人旅游证(G)。申请前往香港的,可签发三个月单次入境许可、三个月两次入境许可、一年一次入境许可、一年两次入境许可,每次在港逗留不得超过7天;经批准实施多次“个人游”政策试点的城镇居民,如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可按有关规定签发一年多次入境许可,每次在港逗留不得超过7天。申请前往澳门的,可签发三个月单次入境许可或一年一次入境许可,每次在澳逗留不得超过7天。 (五)逗留许可(D)1.多次入境许可证发给赴港陪同、就读、工作、居留、培训及以受养人身份赴港投靠亲属的人员;许可证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持证人须按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进出香港。2.多次往返签注发给在澳门陪同、就读、工作或受雇人员的亲属。在澳门陪同、就读或工作的人员,签注有效期以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发出的《驻澳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书》上拟签注的有效期为准;在澳门就读的人员,签注有效期以澳门高等教育资助办公室发出的《录取确认书》上核准的学习期限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澳门受雇的人员,签注有效期以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及社会文化局核准的期限为准。在澳就业人员亲属,签注有效期以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期限为准,持证人每次在澳逗留不得超过澳门逗留证的有效期。 (六) 其他签注(Q) 根据事由可签发三个月一次或三个月两次的签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门,可签发三个月多次入境许可;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得超过14天。 五、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及10年: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时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获发有效期10年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6.换发和补发 (一)换发和补发情况 持港澳通行证的人员如属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换发或补发港澳通行证: 1.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被盗; 2.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少于6个月,或少于拟签注有效期; 3.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 5.原港澳通行证持有人需换发电子港澳通行证; 6.其他确需换发或补发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首次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持逗留证人员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证的,须提交填妥的申请表及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文件。7.发证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另行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如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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