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公告送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4:01:29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这意味着受送达人没有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使得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即使受送达人没有下落不明,但如果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也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穷尽其他送达手段:
在采取公告送达之前,必须首先尝试其他所有可能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只有在这些方式都无法奏效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时间(国内公告送达为60日,涉外民事案件为3个月)即视为送达。
记录公告送达原因和经过:
无论是下落不明还是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时,都必须在案卷中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便日后查证。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是一种在受送达人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的补救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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