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中介费谁来承担(中介合同中的中介费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2 08:10:00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中介公司参与其中,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会收取相应的中介费,那么中介费到底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呢?这就涉及到中介费的内涵及中介合同的分类的问题。

一、中介费的内涵。
1、中介合同的中介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已促成合同的成立,例如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这时的报酬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中介费,其中包含所有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所花费的一切费用,中介人不能在报酬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中介合同的中介人若未促成合同成立,虽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时的必要费用也是我们日常所称的中介费。

二、中介合同分为两类:
1、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将收集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但不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的报酬应当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分担,但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由其中一方来承担。

三、在现实生活中,若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又基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委托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中介费应分不同的原因而定:
1、委托人无权仅以限购、限贷或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为由要求返还中介费,因为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中介服务就已经完成,至于解除合同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2、若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人返还中介费,有其他损失的,中介人还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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