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复评有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6:07:48
招标复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复评申请
投标人在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不满意时,可以向招标单位提出复评申请,要求重新评审投标文件或重新评定中标候选人。复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复评的理由及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复评程序
招标单位在收到复评申请后,应进行受理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启动复评程序。复评过程中,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组建评委会。
复评过程中,招标人应确保复评的公开、公平、公正,复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布,并报告给招标人。
复评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复评:
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中评审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针对中标候选人依法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复评的;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其他需要复评的情形。
复评结果
复评结束后,招标人应出具书面报告,明确复评结论,并向招标人提交。复评结果作为最终决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效。
行政监督
项目复评过程中,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接受其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定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或要求重新组建评委会进行复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维护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复评程序,确保复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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