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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老人术后4年未复查,致眼球被摘!法院判医院担责15%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3:03:00    

一句未传达的医嘱,竟让七旬老人永远失去右眼!柳州一位老人去甲医院做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眼部硅油填充等手术后,医院在复查时遗漏了硅油填充术“3-6个月必须取出”的关键提醒,致老人4年都没再去医院检查视力。直至该眼出现剧烈疼痛,老人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右眼状况已严重恶化,最终不得不进行眼球摘除手术,并置入义眼。老人愤而将甲医院告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索赔,法院日前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张某由于右眼视力模糊且有黑影遮挡,于是前往柳州一家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就诊,右眼做了玻璃体切除及眼部硅油填充等手术。手术顺利,张某出院后一周遵循医嘱到医院复查,此后4年张某都没有再去医院检查视力。一天,因该眼剧痛,张某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做过手术的右眼情况恶化,不得已实施了眼球内容物剜出和义眼置入手术。

事后,张某了解到,眼部硅油填充术后需在3至6个月内取出硅油,否则可能引发眼部并发症,导致视力受损乃至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张某认为,甲医院未履行告知硅油填充术后相关注意事项的义务,导致其眼球被摘除,精神上遭受了巨大创伤,因此将甲医院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诉讼过程中,经鱼峰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与张某右眼球摘除有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经审理认为:张某术后长达4年多期间并未就眼部问题及时主动就医,其自身疾病发展及未及时就医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甲医院在张某术后一周复查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在一定程度上丧失避免硅油填充术后眼部并发症发生的机会,其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轻微原因;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张某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应承担85%责任,甲医院承担15%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经法官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甲医院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该告知义务不仅存在于术前,如医生应告知所患病名,告知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告知治疗方法和结果,告知药品的使用方法,治疗费用的情况,继续治疗和转医转诊方案等;告知义务也存在于术后,如医生应告知愈后、康复的注意事项。如果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出现患者损害的话,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不以医疗行为的操作有实质性错误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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