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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7 11:44:00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深化,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不仅是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的重要途径,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202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的指导。

一、《方案》出台的意义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深水区,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进入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能够有效帮助失信主体重新获得信用,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同时,《方案》的实施也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为信用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方案》通过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简化信用修复流程等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信用修复工作能够帮助企业摆脱失信困境,重新获得市场信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推动法治化信用管理的必然要求。信用修复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方案》对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这将有效防止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正公平。同时,《方案》的实施也将推动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方案》解读

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一是集中公示原则。《方案》明确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作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发布,避免信息分散带来的不便。通过集中公示,信用主体可以更加便捷地查询和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部门职责划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统一标准下,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其他领域信息。这体现了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这也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公示信用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三是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可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这将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确保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准确传递。同时,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也将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支持。

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一是三类失信信息划分。《方案》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对各类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这种分类方式科学合理,体现了过惩相当的原则。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这种分类方式既考虑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兼顾了信用修复的可能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具体分类标准。各领域失信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这既体现了行业管理的专业性,又保证了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这也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分类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领域的实际情况,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三是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方案》明确从其规定。这体现了法治原则,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这也要求信用修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公示期限或修复条件,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合法性。

规范信用修复流程。一是申请渠道。《方案》明确了多种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等。这种多元化渠道设置,极大地方便了信用主体提出修复申请。同时,《方案》还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了申请程序,提高了信用修复的效率。二是材料要求。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方案》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这将大大简化申请程序。同时,《方案》还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这种做法既提高了信用修复的知晓率,也方便了信用主体提出修复申请。三是办理时限。《方案》对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和结果反馈等工作。这体现了效率原则,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及时高效。具体来说,“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这种明确的办理时限要求,既提高了信用修复工作的透明度,也确保了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

三、落实《方案》的具体措施

加强部门协同。一是建立协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建立高效的协同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顺畅运行。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强化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反馈。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要定期汇总、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并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信用修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与《方案》要求保持一致。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提升技术支撑。一是优化平台功能。要对“信用中国”网站平台进行优化升级,提升系统功能和运行效率。要完善信用修复模块,方便信用主体提出申请和查询结果。同时,要加强对平台的运行维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是推进系统联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改造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与“信用中国”网站的深度联通。尚未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要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提升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技术支持。要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建立系统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平台稳定运行。同时,要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强化监管和宣传。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严格责任落实。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信用修复工作的各项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考核评估,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用修复政策。要加强对信用主体的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和要求。同时,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信用修复工作深入开展。

(作者:陈海盛,宁波财经学院数字经济与产业创新研究院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海洋发展智库联盟研究员)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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