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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8 16:06:00    

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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