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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了一个多月的流浪狗追咬人,湖南一男子被判赔偿1.6万余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00:11:00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被告胡某屋前时,被胡某饲养的白色金毛犬追咬,李某受到惊吓致电动车失控驶入路边水沟后摔倒受伤。民警到场后,对李某伤情进行记录,并在其衣物上发现咬痕。后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胡某经常喂养,其收留饲养案涉金毛犬已有月余。

胡某则辩称,原告摔倒受伤与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是其自身未尽谨慎义务而摔伤的可能性。再者自己虽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

两人无法协商一致,李某提起诉讼,请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87.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事发时报警,原告的陈述、咬坏的衣物以及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等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的受伤与金毛犬的追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虽未领养案涉金毛犬,但其收留饲养已达一个月之久,应对其负管理和约束责任,事发后胡某也对金毛犬进行了处置,可以认定为事发时胡某实际占有控制案涉金毛犬,是该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在明知其饲养的金毛犬有追逐人的习性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致使其在公共道路上追咬原告致其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原告骑行在经常往返的道路上,对路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被涉案犬追咬过程中存在避险、处险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6231.5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胡某长期、定点投喂案涉金毛犬的行为,从事实上已形成了饲养关系,胡某负有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而原告的受伤与金毛犬追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金毛犬饲养人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看到流浪动物,大家多会施以援助。但一些爱心人士较为固定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在特定区域。又由于流浪动物本身可能携带的病菌和不可预知的伤人属性,会给该区域带来系列卫生、环境问题,增大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如何正确救助流浪动物呢?可以将流浪动物交由专门的收容机构,也可以通过合法方法办理收养手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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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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