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领导要求将投保人信息转4S店”,网友称遭警方羁押丢工作“太冤枉”;律师:免责理由难成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2 09:15:00
近日,一网友自称以前是人保财险理赔处人员,因按照领导要求,向合作4S店提供事故车辆的车牌、电话等信息近千条,被警方处罚后,公司对其解聘。
他在网络叫屈道,自己只是按照领导要求工作,没有私下获利,公司不应该辞退他。
网友自述——
保司理赔员违规泄露客户隐私信息近千条?
聊天记录:有人说“客户投诉我们泄露隐私”
7月8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己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前员工,因按照领导要求,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4S店,导致自己被“牵连”。

他解释道,自己是保司理赔部的警保联动岗,负责车险理赔相关工作。2023年9月21日,厦门警方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将他从工作岗位带走调查。案由系当年6月,他按照直属领导王某布置的任务,将处理的事故车牌照、电话、事故地点等,通过社交媒体提供给合作的第三方4S店,共千余条。

另一段聊天记录显示,有人说:“这个我打了一个,报家门直接挂,第二个聊了几句说已经安排修理厂在处理了又挂了,第三个直接挂,第四个说问不到修理厂就是不愿多聊。”有人回复称,“已经进线95518了,投诉我们泄露信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还有多张传递保司客户车牌、电话等信息的聊天记录。
联系密切?——
泄露客户隐私成考核工作,和绩效挂钩
还有保司负责人要和4S店紧密合作
该网友说,对于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他认为并非他的过错,而是领导要求。“这是领导布置的,而且和绩效考核挂钩。”他说。
为了证实保司领导在其中指挥,他还提供了一段员工群的聊天记录。
有人说:“驻店协赔人员及快处警保联动人员,每月130元的外包信息收集工作,大家不要忘记,这是规定的标准动作。每月必须完成。利用警保联动的优势收集客户信息,这是基本要求。完成了奖励130元,没完成,缺口每条扣1元。”

该网友解释道,上述说法出自保司某领导。
根据其发布在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初,有人说,“感谢双方在2020年度的紧密合作,希望在2021年度双方共同努力,把合作方的经营指标做到极致,为双方提供优质、贴心和温暖的服务”。群中有人回复道:“谢谢蔡总,我们一起进步,合作共赢,麻烦1月及元旦三天多多支持。”

该网友说,“前者是我们保司的领导,后者是4S店的负责人。”
反映缘由——
认为自己系依据单位指令行事
未谋取私利却被开除,不公平
该网友说,2023年9月29日,他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30天后取保候审。2025年3月,厦门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对他作出1500元行政罚款。他的直属领导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21日,我被警方带走调查。22日,我找领导讨说法,结果被辞退。”他不认可,认为自己仅是依照单位指令行事,未从4S店处谋取私利,但没有人听他解释,多个部门负责人相互推脱,甚至对他言语威胁。
“我毕业后就进入人保财险工作。”该网友无奈表示,他希望通过反映,相关部门对此事给予详细调查,对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的领导层进行追责。
评论区中,有网友称,“原来我的信息就是这样被保司泄露的,希望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追责。”也有人认为该反映人明知违规,却“助纣为虐”,也应严惩。
另外,有网友对反映人表示同情,尽管当事人的操作违法,但领导的指令员工往往难以拒绝,希望保司给反映人一次改过机会。
相关单位——
金融监管部门、人保财险均未正式回应
根据网友晒出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2025年5月30日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显示,2025年5月19日关于人保财险厦门市分公司的补充举报材料收悉。关于你反映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多年来一直以各种方式违规发送客户信息至各维修厂4S店”的事项,我局决定受理,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

7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尝试联系该网友,对方已读但未回应。
为核实相关投诉情况。7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人员说,他们会转交具体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后回应。截至发稿,无果。
随后,记者多次尝试联系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未获回应。同日,人保财险“95518”热线回应称,他们会将相关情况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置。
律师说法1——
即便没有获利,泄露特定数量的公民隐私信息
也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相应标准一半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赵良善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的界限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较轻的,即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犯罪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如《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赵良善强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否,当事人获利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但即使没有获利,若满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提供特定数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等,同样会构成犯罪。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行政处罚与否,与当事人获利毫不相干,也即,即使当事人未获利仍可被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2——
遵照领导指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若有相关规定,则辞退合法合规
赵良善解释,遵照领导指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虽然员工是按照领导要求行事,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员工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该行为的违法性,不能以领导指令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当然,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将其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不会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
赵良善分析,公司辞退员工,一般会依据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若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由此可见,若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则涉事当事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后又改为行政处罚,公司据此将其辞退,系合法合规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实习生 高昕瑶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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